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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侄,令侄

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三庭以上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一位老人将侄女告上法庭。

住在吴佳镇AA村的赵某某和他已故的丈夫张某某在中年失去了他们的孩子。几年前,夫妻俩选择了侄女张为继承人,只要张在他们去世前后对夫妻俩尽到应尽的义务,他就可以继承他们去世后的财产,她的丈夫张某某也在遗嘱中写了。原告赵某某在起诉书中提到,张某某写的遗嘱,从法律规定上看,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被告张未签署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另外,侄女张平日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愿意将丈夫的共同财产交给张。但张认为自己为舅舅家付出了很多,舅舅的遗嘱中写明将财产留给自己,所以无法接受赵姨娘的处理意见。双方调解失败,只好诉诸法律。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遗书”应算作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此外,原告夫妻在众多子侄中选择被告作为唯一的协议对象,说明双方关系融洽,法院希望通过调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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