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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遗产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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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答辩状

被申请人:郑,女,汉族,19x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352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被申请人就其与被申请人黄A、黄B的继承纠纷一案,现答复如下:

1.无法认定《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和《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的真实性,且京枝巷4号2座405单元不属于林的房产,黄对该房屋的赠与尚未履行,被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依据。

《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签署于1996年5月1日,《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签署于2002年1月15日。两个协议都是很久以前的,黄的字迹就不一样了。证人也是两名被告的母亲林的亲属,因此无法确定这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即使两项协议属实,黄的前妻林于1996年4月18日死亡,黄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请购买J分馆巷4号2座405单元。1997年7月8日,黄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J科巷4号2栋405单元是黄在林死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林的遗产。因此,在黄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号文件中,认为J分馆巷4号2座405单元是对林房产部门的错误认识,处分该房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2002年1月15日,黄于《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将J分馆巷4号2座405单元给两被申请人,但并未实际变更该房屋的产权。当时,黄仍拥有产权。在J支巷4号2栋405单元的赠与未兑现时,黄用此房置换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现在黄禹锡对房子没有所有权,已经去世了,但这份礼物是给特殊物品的礼物,没有可变性和继承性。因此,如果礼物丢失,捐赠者死亡,礼物协议将无效,黄禹锡给J分馆巷4号2座405单元的礼物不能更改

二.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为黄与被申请人婚后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申请人与黄于1997年2月28日结婚,于2002年5月13日购买于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为被申请人与黄婚后购买的房产。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婚前一方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应当是虽然被申请人黄A在三个月后购买XX路215号301单元时支付了购房款, 黄汇28万元给被申请人黄A,用于返还被申请人黄A支付的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间的购房款,并预付该房屋后续装修款。 黄汇给被申请人黄A的28万元是黄与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被申请人与黄均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XX。而且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购买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以标准价或成本价为基础,还有服务年限、职位或产权等方面的优惠折扣。被申请人黄均为当时的省人大干部,任职时间较长。因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在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进行更换。在婚姻存续期间,黄与被申请人将位于XX路215号的301单元及其附属房间更换为位于J分馆巷4号2座405单元。位于XX路215号的301单元及其附属房,面积较大,市值较高,属于被申请人与黄的已婚收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综上所述,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屋系黄与被申请人共同购买的房产。

3.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间为黄所有。被申请人作为黄的配偶,享有继承权。

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为黄与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黄死后,夫妻财产应先归所有。后属黄。被告作为黄的配偶,是第一继承人,也享有继承权。2008年6月19日,黄立下遗嘱。如先死亡,被告将继承黄在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房的部分。因此,被申请人拥有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的房屋及其附属房间的所有权。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继承纠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在此交流

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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