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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叔叔是直系亲属吗,侄女和叔叔是直系亲属吗

昨日,西区AA村65岁村民梁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老公留下的房子终于保住了”。据了解,其丈夫叶某某于2010年去世,2008年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侄子叶某某和叶某某。2013年底,两个侄子起诉他们的梁阿姨,要求继承位于西区AA村BB街的房产。经沙溪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认定叶某某和叶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表示接受继承,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一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008年9月5日,80岁的叶某某在西区法律服务所立遗嘱,主要写明遗嘱人将共同继承其拥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AABB的房产的50%。

2010年5月17日,叶某某去世。根据AA小区出具的证明,叶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在中山市登记结婚。死者*近的亲属只有两个:叶某某的配偶梁某某和养女叶某民。2013年12月30日,叶某某和叶某某要求梁某某继承叶某某遗产中提及的房产份额,梁某某拒绝配合,于是叶某某和叶某某起诉沙溪法院。

沙溪法院一审认定,根据《继承法》第八条,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沙溪法院认为,叶某某和叶某某作为遗嘱继承人,手中握有叶某某的遗嘱,知道遗嘱的内容。叶、叶*迟应在2012年5月17日前要求梁等人继承遗产,但诉讼时效届满后至2013年12月30日才起诉,故不予支持。

二审未在两个月内决定接受视为放弃

宣判后,叶某某和叶某某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上诉称,在2012年5月17日前,他们多次要求梁等人继承财产,诉讼时效被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结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放弃或者接受遗赠。期满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认为,叶某某、叶于2010年5月17日知道其死亡时间,并确认于2010年5月20日左右知道其遗嘱内容。然而,他们声称,他们是在同年8月下旬首次要求梁等人向索要涉案财产的相应份额的。也就是说,叶某某和叶某某放弃了遗产。因此,法院维持原判。

进展死者妻子起诉拒绝养女继承财产

叶某某和叶某某起诉梁某继承遗产时,梁某还向西区卫生局、西区办、省妇联等部门举报“叶某某的养女叶某某是其侄儿叶某某的超生女儿”。

2014年4月21日,省妇联在一份信访函中称,信访人梁反映,其户口本下的养女叶某某是叶某某的超生女儿,且当时未经其本人同意,通过其他途径以其名义进行户籍登记。现在老师去世了,叶某某主张作为女儿继承相应的财产,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西区卫生规划局回复,咨询财务部后发现一张关于叶某某的账单。账单内容显示时间为2000年8月22日,理由为非法收养,收款金额为1万元。叶谋文、叶谋飞诉梁继承案,叶谋民在答辩状中表示,不反对上诉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对此,梁表示:“叶某某是叶某某的超生女儿,此事在AA村众所周知。”媒体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了叶某某和叶某某,但没有得到回应。目前,梁已就此事向沙溪法院提起上诉,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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