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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有哪些情形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是什么?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此性质,对诉讼提起进行扩展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还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但权利人起诉后,自行撤销诉讼,或者诉讼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被法院驳回的,不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在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托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不一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制裁懈怠了行使权利人的宗旨,诉讼时效被中断。

3、义务人承诺。 也就是说,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并希望履行义务。 该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确定,丧失诉讼时效的适用理由,使时效中断。 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识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 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为认识的约定。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后,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但是,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结束,根据事由的性质而不同:

(1)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时,书面通知应以到达对方时为由终止。 口头通知应当以对方理解时为由终止。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2)因诉讼或仲裁而中断时效的,以诉讼结束或法院审判时为由终止。 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当以程序执行完毕时为由终止。

(3)因调解导致时效中断的,中介失败的,以失败为由终止。 中介成功达成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为由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对诉讼时效中断进行法律适用,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时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效重新认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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