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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如何区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两者受理的机构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两者解决纠纷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属于行政行为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快捷、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成本更多,但公正诚信较大。 行政复议实行终局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两者审核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正当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针对受理范围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法》广。 此外,还规定,《行政复议法》年可以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各有所长,不能相互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同时创立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或者以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前一阶段的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后,或者当事人复议救济途径后,也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本质意义是解决哪个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照以下规则确立:

1、不服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一)对派出机构、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实际上都有时效要求,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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