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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执行

我们大家都应该知道,对我们国家特别是人民来说,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那么,我们可能会怀疑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来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又称行动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人身自由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之外的身体行为的权利。 非法限制、阻碍或剥夺自然人身体自由是侵权行为。 用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者的身体自由,将侵犯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如果被非法剥夺和限制,就会侵犯他人的行动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又称决策自由、意志自由权。

自然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此,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和阻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名义,以书信、电气等方式欺骗、愚弄他人,造成其财产、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情况是以欺诈方法侵犯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欺诈是以故意使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 诈骗的成立,是对人有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是故意侵犯观念的纯粹行为。 因此,只要有使被诈骗的人陷入错误的故意就可以了。 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惶惶的行为。 诈骗、胁迫行为都是对自由权的侵犯,其侵犯的是精神自由权。

我们国家对人身自由权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人身自由权也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基本权益。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谁行使行政处罚等问题,我们应该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便自己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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