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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监督程序有哪些规定

一、虚假诉讼监督程序有哪些?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长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要继续加强,把这项工作推向前进,保护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对策是:

第一,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题上。 民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之一,特别是民事诉讼案件体量极大。 对于一年数百万起民事诉讼案件,并不能保证一切都没错。 最典型的就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相互勾结,达成起诉、应诉、举证、自认、调解协议,法官就很难发现破绽,有可能使恶意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充分发挥自身监督功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结果,实现民事诉讼正义公平,挽回国家、集体、第三方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是一体的,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职责目标是一致的。 在五个指导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只有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才能有助于虚假诉讼监督功能的实现。 通过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可以在侦查、逮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找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是民事检察的薄弱环节。 如果检察内部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搞好虚假诉讼监督,必须与法院审判机构和法官密切配合。 民事审判负责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是发现民事审判存在问题并提出监督意见的重要途径。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法律工作应当相辅相成,密切配合。 此外,法院审判案件多、人员少,偶有失误,虚假诉讼案件就会走漏网络。 民事检察部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就能抓住漏洞,填补适用法律漏洞,使法律正确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在虚假诉讼监督中,既要实事求是,又要更好地与审判机构和审判员沟通,实现工作职能上的互补,共同发挥法律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要配备足够强大的民事检察干部队伍。 民事检察工作已开展30多年,已具有相当的民事检察力量。 但按照实际工作开展的要求显然还不够,与全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 正如笔者所见,民事检察队伍要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首先要有足够数量的干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不能懈怠、着力。 其次,民事检察干部队伍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策。 再次,最重要的是民事检察队伍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以适应工作需要。 无论是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只有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专业素质相当高,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能力强,具有识别虚假诉讼的专业技能,才能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成为精通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很难发现问题。 只有采取措施,尽快弥合差距,才能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功能。

第五,帮助虚假诉讼被害人对不可弥补的损失,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 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被害人的损失。 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通过再审或者其他程序纠正错案,虚假诉讼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当然。 如果通过这些程序仍不能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阐明虚假诉讼的性质和如何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通过起诉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支持起诉,帮助被害人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时,地方法院和检察机关要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具体审查,保证该案件不是虚假诉讼,浪费国家相关资源。 而且,政府和检察院都有必要畅通虚假诉讼的监督程序,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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