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
1、根据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可以对不作为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行政赔偿等。
2、依职权行为不作为的,由行政机关上级责令改正,或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诉讼
1、确认违法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得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已无实际意义,只有确认行政不违法,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才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作为义务履行时机尚不成熟,却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对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行政主体不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行政主体告知对方不履行的理由。
2、责令履行判决
行政主体未履行其行为义务,且该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判决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 从救济的目的看,下令履行判决是对被侵害权益的法律救济,只有让行政主体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3、损害赔偿判决
一种情况应当认定行政主体不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判决损害赔偿。 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不能责令履行,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应当判定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点
(一)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 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其行政义务,一旦认定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是违法的,理论上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本质上是对应当保护法益的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行为。
(二)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疏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
(三)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为行为,最基本的是看行政程序是否已经启动和完成。 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积极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非强制性
行政一经施行即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行政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来说没有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与公民有关的行政事项时,一般表现为不及时处理、拖延处理等,这显然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的情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罚,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