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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状

一、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处理民事诉讼附带反诉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提起民事诉讼反诉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的被告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告人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对其他人的诉讼的,尽管与原告人有一定关系,但不构成反诉。 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刑事被告人当然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

2、反诉的赔偿请求,应当是基于同一侵权法的、以事实为前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反诉的赔偿范围应与本诉的赔偿范围一致。 仅限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受理民事诉讼附带反诉的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民事诉讼附带的反诉实行不忽视原则。

(三)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限制反诉,主要是便于合并审理。 否则,从法庭审理休庭到宣判前提起反诉,也无法达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通常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民事诉讼附带的被告人写诉状确实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填写笔录,向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告人(反诉被告人)申诉。

2、反诉原告人的举证责任与本诉原告人一致,仅就赔偿请求额向法庭提供证据。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反诉被告人)提交传票,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对于附带民事的部分,可以在自主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法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填写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5、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前反悔的,应当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涉及公民损害利益的,需要在公民与被告人之间重新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被告人认为被害公民实际上也造成损害并希望在诉讼中保护部分利益的,可以通过提交反诉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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