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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9全文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导论法,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若干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适当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那么,请让律师编辑具体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吧。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罪犯,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使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

第三条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法。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不懂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并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表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接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执行人民陪审员审判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对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袭击事件

(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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