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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诉讼

一.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如下:

1、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轻伤案件、侮辱他人诽谤案件、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虐待家庭案件、遗弃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起诉注意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民事诉讼附带的问题。 确有损害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从一审判决的前提开始。 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者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二、自诉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受理上述自诉案件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间的;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撤销控告外,自诉人撤销后传达同样事实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使人反感的,重新告诉他同样的事实。

3、对立案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自诉人劝说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起诉后,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视为自诉人放弃了对其他侵害人进行教导的权利。 判决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一部分人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通知权利。 一审判决后,被通知人对同一事实又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为了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从类型上看,自然多属于公诉案件,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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