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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现在社会化购物越来越方便,不用在网上中意商品并付款,就会有人送你买的东西回家。 而科技的发达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物的便利,生产伪造伪劣商品,并通过销售它获得丰厚的收入,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都一样违法。 那么,你知道贩卖伪劣产品罪未遂会怎么样吗?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犯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有应得。 这就要求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地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维持宣告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相当关系,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犯来说,一方面,生产购买后准备销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刑罚处罚。 否则,几乎所有制售假冒行为都将逃避法律追究。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伪劣产品毕竟没有流入市场,未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小于既遂犯,因此其处罚一般应低于既遂犯。

二、遵循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吸收犯是事实上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其中一种吸收其他行为,只有吸收行为之一罪名成立的犯罪。 关于吸收犯的吸收关系,目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从行为吸收,执行行为吸收非执行行为三种形式。 对于吸收犯的根本原则,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承认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另一方面,重罪、轻罪的衡量、比较是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适用的法定刑的轻重决定的。 综上所述,在吸收关系中,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同时存在的,应当是既遂吸收未遂。 但既遂犯的处罚较未遂犯轻,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未销售的部分商品金额500万元,如何处理? 如果仍以既遂吸收未遂处理,则违反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理论界称之为不可吸收,但此时未遂吸收既遂更为妥当,可以对犯罪做出实事求是的刑法评价。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量刑定罪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进行两个以上的法律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领域包括刑罚裁量在内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能将定罪构成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使用,另一方面量刑时不能对同一量刑情节进行两种评价。 对制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犯,将每个量刑档案的金额标准提高3倍,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从轻或者从轻处罚,将对未遂情节进行双重评价,明确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销售假货罪(未遂)该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分别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轻,也可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现在是信息技术的时代,人们购物的方式也越来越多。 虽然网上购物可以节约时间,但网上购物有利有弊,鱼龙混杂。 虽说网络成本比较低,购物也便宜,但很多消费者也倾向于网络购物。 但是在网上筛选东西的时候,我们没有看到实物,所以很容易就能买到伪劣产品。 提醒在此销售商品的商家,虽说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且惩处力度不大,但不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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