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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诉讼过程中有专门问题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将相关物证移交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并不是免费的,需要委托人根据当地收费管理办法支付一定的司法鉴定费用。 介绍山东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收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度、所需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准数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条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医学、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考虑鉴定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与收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法、收费依据、退款条款、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与收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后,不得单方面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关与收费当事人协商一致,书面确认。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资料的相关费用,应当与收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收费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临时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面邀请专家参加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条司法鉴定实施中中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退还收费当事人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人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每个司法鉴定受理案件的收费金额都不一样,实际缴纳额会根据委托人申请的类型和项目而变化,但每次收费都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发现乱收费、超高收费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物价局或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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