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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合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犯罪行为直接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不教书或者因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任教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自诉人起诉引起,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干预,因此没有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自诉人起诉时,应当明确指控的对象。 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不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 这包括指明指控的罪名,以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事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通告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持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011

(四)被害人有证据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被起诉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受投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居住在我国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在我国港、澳、台,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传达的,应当出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返乡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举报、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告知控告人不立案且不立案的理由。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重婚案件、虐待案件、遗弃案件等,受害者自己往往要求法院刑事自诉。 因为这些是法定自诉案件,一般司法机关不会自行立案受理。 当事人提起刑事起诉,必须先符合规定的条件。 否则,即使起诉最终也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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