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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办法实施细则

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防止了权力滥用。 同样,协会为了防止领导人滥用权利,也有必要公开协会中的一些事情,保障会员的知情权。 为此,许多协会也制定了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现将云南省轻纺工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介绍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轻纺行业信息,提高轻纺行业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轻纺行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轻纺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纺行业信息,是指轻纺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指导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云南省轻纺工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轻纺行业协会各处、室、中心、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新的联系方式名单。

第五条轻纺行业协会各机构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轻纺行业协会各机构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不得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内容和属性的定义

第七条轻纺行业信息分为积极公开轻纺行业信息、按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不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三大属性。

第八条下列轻纺行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轻纺业协会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轻纺行业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三)轻纺行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四)轻纺行业统计数据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 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招标活动等各项工作的业务依据、程序、时限、工作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处理结果等;

(六)轻纺协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七)对受理投诉、举报、信访渠道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集中采购机构的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轻纺行业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轻纺行业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轻纺行业信息不公开的,可以公开。 轻纺行业信息包括不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外的轻纺行业信息,原则上包括根据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轻纺行业信息

)二)已到期但可能为公众所用的轻纺行业信息

(三)积极公开成本轻纺行业信息;

(四)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管理行为的内部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轻纺行业协会各机构在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不能明确轻纺行业信息能否公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解密后的轻纺行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由原发文单位提出意见,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审批与公文审批同时进行。 协会发布文件时,模拟文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意见。 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行单位或者单位提出定性建议,主办单位或者单位最终确定发文属性。 公文发出后,主办单位或者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行单位或者单位。

三.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

第一节自主公开

第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应当以符合本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

(一)云南省轻纺工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关于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轻纺行业法规汇编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材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轻纺行业信息的形式。

其中,云南省轻纺工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轻纺行业信息原则上由编制本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和发布;轻纺行业协会各机构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轻纺行业信息,由记录、保存本轻纺行业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和发布。 法律、法规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和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轻纺行业信息本身含有明确发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轻纺行业信息发生时间; 轻纺行业信息本身不含明确生成时间的,轻纺行业信息终稿时间为轻纺行业信息的生成时间,一般为大厅领导发布的时间。

第十六条属于自愿公开范围的轻纺行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轻纺行业协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云南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云南省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引应当包括轻纺行业信息的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云南省轻纺工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轻纺行业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简介、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积极公开轻纺行业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拥有信息的单位依照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持有信息的机构验证应当公开的内容。

(三)拥有信息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信息所有单位按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厅办公室审核后,报托管厅领导批准。

(五)持有信息的机构以适当方式公开和披露。

(六)信息持有者机构收集和了解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反馈。

(七)拥有信息的机构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归档。

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营的机构单位审查和分布。

第十九条主动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发生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轻纺行业信息,按照轻纺行业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处理,并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轻纺行业信息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发生机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轻纺行业协会办公室,经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主动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失效的,原信息发生机构应当自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通知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失效信息需要接入互联网的,申请时应当载明接入互联网的要求和理由。 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收到失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接入互联网。

无网上要求的,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自己相关轻纺行业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改正。 收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信息发生机构提出是否更正的意见,轻纺行业协会决定是否更正。 轻纺行业协会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根据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轻纺行业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为填写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

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受理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轻纺行业信息的方式和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轻纺行业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不属于本企业公开范围的,通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构的,告知有关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补充。

)五)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分区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不存在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非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受理的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因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答复的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大厅办公室同意,通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中止期限,排除障碍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其他部门的申请,属于轻纺行业协会受理范围的,不属于依照本办法办理的轻纺行业协会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二十七条轻纺行业协会机构只能依法向申请取得轻纺行业相关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轻纺行业相关信息,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印、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地依照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协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

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建立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纳入轻纺行业协会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轻纺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企业上一年度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轻纺行业协会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积极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情况

(二)根据申请公开和不公开轻纺行业信息的;

(三)因轻纺行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轻纺行业协会机关不依法履行轻纺行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轻纺行业协会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轻纺行业协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构成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的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轻纺行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轻纺行业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有偿提供轻纺行业信息的

(五)公开不宜公开的轻纺行业信息的;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轻纺行业协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轻纺行业协会属于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是总则,做了总体概述,第二部分是公开内容和属性的界定,第三部分是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第四部分是监督和保障。 总之,协会信息公开方法的制定非常专业,很难理解,建议咨询律师,得到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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