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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税收,开始了增值税改革的试点。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归国税,营业税归地方,实际上是为了把税收收归中央。 营业税不能扣除,但税率相对较低。 增值税可以扣除。 营业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是应纳税额。 因此,给很多企业制造了一条出路,虚开发票成了爆发期。 这里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记载罪刑法条文》。

一、后营改时代:虚开事件进入爆发期

(一)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应当与实际物流、现金流、发票流量相匹配的机械刻板印象标准。 但实际上交易形式多样,货、票、金分离的现象非常常见,很难保证三流一致。 一些税收法规政策还需执行,这使得虚开事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2)刑法量刑起点过低,处罚过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虚开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可定罪。 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过低的起刑点和过重的处罚也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件频发。

)3)金融、房地产、建筑有其显著的行业特点,容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企业经营方式粗放,尤其是房地产、建筑行业,金融以国有为主更好。二是交易金额巨大,小发票构成犯罪,巨额交易风险更大。三来机构分布广泛,管控难度大。 特别是不懂分公司税法的工作人员最勇敢。 在营改增转型期,这些行业必然要经历阵痛期,人员和制度都需要时间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虚开增值税发票事件一般是双重惩罚制。 对企业应当补税、罚款、征收滞纳金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就真的“人才空空如也”。 不仅如此,为了验证虚假的刑事证据,一般会调查到底。 因此,企业多,经济责任大。

二、如何应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健全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完善,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互不承认; 建立利益相关者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利益相关者钻制度漏洞。

)2)做好工作人员培训

许多企业内部员工甚至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发行如何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发行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犯虚假高压线。 所以,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一定要进行。

)3)采购和销售是重点

销售和采购环节涉及到进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方向。 因此,购销环节是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的关键。 采购独立和销售独立模式可以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向核心层公司蔓延,锁定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4)规避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由于交易各方关系密切,更容易出现交易不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因此,企业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应注意交易环节、凭证、现金流、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规避风险。

)5)风险提前处置,不碰雷区

处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与看病一样,重视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在风险发生的前一阶段,更容易规范不合格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法律责任。 对于虚开行为,企业要坚决杜绝,不能有运气。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四个关键点

)1)明确案件战略和重点

各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过程中侧重点各不相同。 税局以征税为主要目的,司法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主要目的,处理纪委等敏感案件具有更强的政治因素,最为复杂。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也必须相应地采取不同的战略。

)2)明确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少纳税金的结果

虚案,就是按税款少的金额量刑,也就是传统刑法上的“果犯”,只有造成税款少的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交易涉及居间合同、垫款、债权转让等,权证、商品、金额不一致,但不存在税收少的后果,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得虚开。

)3)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和充分很重要

证据问题是办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另一个重点。 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举证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口供举证存在证据矛盾、税务机关移送的证据未经举证而作为刑事审判证据等。 在我们解决税务纠纷的实践中,这些问题都曾成为颠覆的重点。

)4)税法与刑法交叉适用要慎重

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障碍,应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法规政策。 因此,在处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当前的司法实践,正确看待税收法规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出口税款、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虚假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

综上可见,根据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判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无期徒刑。 另外,情节轻重的判断不能说直接遵循刑法的规定。 刑法约定相对笼统,需要参照国税局颁布的税收法规进行衡量,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判断受刑情况。 以上就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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