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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援、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不说明赃物、赃物下落或者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收受贿赂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损失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整职务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后果发生等情节,不应当立即执行的,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还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款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贿赂三人以上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贿赂司法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经济损失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受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二)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受贿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执行受贿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的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公司贿赂有影响的人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贿赂有影响的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劳动者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是依照本解释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和“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房屋装饰、债务减免等可兑换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会员服务、旅游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 后者的犯罪金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

(一)约定为他人谋实际或者利益的;

)二)知道他人有具体委托事项的。

(三)履行职务时未被委托,事后基于履行该职务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上下级或者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财产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从轻”。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重大案件的侦查具有重要作用”:

(一)主动提出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提出的犯罪线索不是重大案件线索,但该线索对重大案件侦查有重要作用的;

(三)积极传播贿赂事实,对重大案件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积极传播贿赂事实,对追逃重大案件、追赃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多次受贿尚未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金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求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求人财物,接受请求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贪污、受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用于公司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相关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不退还或者提交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论处。

第十八条贪污犯违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补缴或者赔偿,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 对未向案件追缴或者未全额退还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还。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并处罚款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按照1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的2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由此可见,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非常明确,对贪污受贿数额的认定量刑问题、相关情节等规定非常明确。 其实,贪污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由最后的直接金额来确定,有些人还心怀不轨去贪污扶贫,这些社会为救灾捐赠的钱,首先不管金额如何,这其实情节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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