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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财务用于其他地方或者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存在共同犯罪分子的,对共犯也有相应处罚。

那么,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认定共犯的条件是明知主犯挪用资金是犯罪行为,却故意转移、利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是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时,用人单位是否必然与挪用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上所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以外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共同故意是指用人单位和挪用人明知并有意挪用人本公司的资金,通常在用人单位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挪用人已有故意,用人单位参与策划,或者挪用人尚未有故意,由用人单位指使

用人单位与挪用人之间无共同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因无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不成立,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用人单位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2 .挪用、使用他人资金,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挪用资金具体用途认识不一的,如何认定? 现行刑法将挪用资金个人使用的三种不同用途作为不同情形的挪用资金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行为人对资金具体用途的认识与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息息相关。 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对挪用资金具体用途认识不一致的,是否应当以挪用人的认识和资金的实际用途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 笔者认为,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进行不同的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煽动、参与挪用资金,然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者一直隐瞒不实的,对挪用者给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对应当认定“三个月以上未还”要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要件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是用人单位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煽动、参与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挪用人事后知悉并同意或者默许的,挪用者与用人单位一样,应当“因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致使营利性活动其三,挪用人和用人单位对挪用后资金的具体用途没有明确认识,但有共同概括认识的,应当按照挪用后资金实际用途相应的要件,对挪用人和用人单位认定犯罪是否成立。

应当指出,在认定挪用资金罪共同犯罪时,不仅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挪用资金罪受到一定处罚,法律规定挪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当事人应当按期返还被挪用的资金。 挪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资金,并处以一定罚款,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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