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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上诉状范本格式

法院裁定案件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将导致起诉书的制作。 在撤销权案件中,起诉书应该怎么样? 找律师主编收集撤销权纠纷诉状模板,向有需要的朋友求助。

撤销权纠纷的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

法定代表人:付给某人,是该村的主任。 电话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 :

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案件中,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 )桐法民初字318号民事判决,目前正在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未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所附义务,以及目前是否继续实现合同目的”。

2009年10月1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偿赠与《协议》,在天台组大沙田(涉及原甲基溴淘汰集育化育苗示范园)育苗大棚、钢结构货棚、仓库、办公室、变压器、围墙)等地

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双方一致认为本案合同是“赠与”合同。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本案的赠与是否有义务? 本案的赠与可以取消或者解除吗? 本案赠与合同的目的能否继续实现? 但原审法院澄清了上述事实,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了案件的定性错误。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无偿赠与,一类是义务赠与或遗赠抚养。 “无偿赠与”可以在所有权转移前撤销,但转移后不能撤销,“有义务赠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

首先,从本案合同的性质上看,实际上本案的赠与是有义务的赠与。 上诉人自愿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育苗示范区和附属实施无偿转让给被上诉人,是希望引进园林公司,发展现代农业,在园林公司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帮助村民科学养殖和脱贫。 村委会的目的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前言”部分,以及协议的“第二条”中已经明确表达了。 如果不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上诉人不可能将几百万个育苗示范区和附属实施免费转让给园林公司,也是全体村民的财产。 因此,上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被上诉人是有义务的赠与,被上诉人的义务是“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园”,起到科技、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原审法院没有明确“是否有义务”,案件的认定事实不明确。

其次,关于本案合同的目的能否继续实现。 由于本案是义务赠与,且目前桐梓县公安局已征用该地建设“三所一连”,并与某村委会与土地征收中心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支付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兑现表》、《土地征用红线图》等相关证据(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撤销赠与。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失去公平公正。

1、本案的赠与行为应予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解除。 本案《协议》为有义务赠与合同,因此《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有义务; 赠与有义务的,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受赠人或者受赠人近亲属

)二)对受赠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的规定,本案的财产和设备已经筹建“三所一连”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解除合同,收回财产。

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兴起和发展离不开新的“三所一连”,而不是园林公司的过失。 但上诉人认为园林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不能交易应当由桐梓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引起,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关系应当依法解除,上诉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2、原审判决中指出:“上诉人失去了取消赠与的时机。 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适用法律被认为是错误的。 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但是,本条规定的是"单方面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赠与的取消也存在着“双边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如遗赠扶养协定、义务赠与、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赠与等。 义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已经失去了撤销的时机”,实质上是对该法条的曲解。

此外,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物权法》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 对动产的转移,我国实行交付主义,而对不动产的转移实行登记主义。

在本案中,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本案的财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 (例如育苗示范园内的管网、房屋、办公楼、仓库、变压器、围墙等)。 对于这些财产,怎么可能失去“只要交付就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撤销时机呢?

此外,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赠与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但是,由于本案的赠与没有进行任何备案登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失去了取消赠与的时机”,法律适用有误。

综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这是: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撤销权是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自己的债权,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权利。 撤销权纠纷的上诉书中,上诉人应当先在申诉中提出自己的上诉申请,合理明确地陈述提出该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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