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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是怎样的形式

一、刑事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是什么样的?

刑事起诉申请书范文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信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起诉申请书

申请人:(受害人父亲),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

申请人:(受害者母亲)女性,汉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区x故意杀人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 )第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与被害人区x素不相识,被告人只听到有人讨论姓区,就以为是在说自己,持刀下楼,主动挑衅引发了争执。 在完全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对其下手的情况下,即被害人胸腹部猛刺两刀,被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则再刺四刀,被害人倒地后不救助,反而将作案工具藏起来,最终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方面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重返社会危害他人

二、被告人区x不自首,原审对其行为认定自首错误。

1、原审对明知有人报警称被告人区x正在现场等待逮捕的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

根据判决书载明的证据,本案系刘XX拨打110报警,被告人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报警,根据被告人口情况,只知道张XX拨打120报警,原审将其“知道有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抓捕

警方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方投案,而是经张XX指认后被逮捕。

案发后,被告人认为x对受害者没有任何救助行为,反而先走了。 (详见冯某证言)此后,隐瞒为案由、自首的主观意图完全没有,从一连串的行为中留在现场的明显是侥幸心理。 后经张xx等人控制,因故不能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现场的人很多,即使反抗也逃不掉。

3、被告人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因为不能否认杀人的行为。 但是,事件发生后,区x没有完全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和犯罪。

被告人区x在自己的房间里听到别人的闲话,以为是在说他,于是拿起刀往外看。 (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的证词)很明显,在那次殴打过程中并没有无意中撞到刀并拿出刀来吓唬他们。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宜“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顾x挑衅存在错误,以后会伤及万人生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未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因非法剥夺被害人24岁生命,两个申请人老年丧子,痛苦不堪,更面临老死无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元。 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没有去看望过两位申请人,法院审判程序结束时被告人也没有拿出一分钱。 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称有10万元,争取赔偿至20万,但一直蒙混过关,推迟庭审后,判决前只给了法院4万元。 这笔钱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是对被告人赔偿问题的处理,没有诚意,不能说是积极的赔偿。 原审以这4万元作为其免罪的借口,与事实不符,无法可依。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的,应当立即执行死刑。 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减轻其罪,无从轻判处情节,一审以畸形轻判死缓量刑。 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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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综上所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抗诉,被害人也应当依法有权自己提出抗议,必要时可以写申请书,由法院审查案件,再次判断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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