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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无罪辩护上诉状包括哪些内容范文

一、刑事自诉无罪辩护诉状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诉状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任命我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查了案卷,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检察院发表的公诉意见,目前正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王某寻衅滋事罪不成立,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 从嫌疑人王某的供述和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王珍给王某打了电话,王某给成某和耿某打了电话,并一起去了事故现场迎接他们。 不是起诉书,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嫌疑人高某、周某、王珍打电话请王某来帮忙,王某让耿某、成某帮忙吵架”。 在成氏的供述中,“王某打电话说高氏遭遇了交通事故,让我通过了。 后来高氏又打来电话,说战争开始了,我叫了几个人快点过去。 随后,周某、王珍多次打电话让我过去,叫我几个人,我就叫成某、严某去了现场……” 由此,事故发生后,周某王珍让王某给耿某和成某打电话,并不是王某主动给成某和耿某打电话,王某打电话也没说让他们吵架。

第二,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出发,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说,王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经审理,柯某和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先打电话给王某让其到事故现场,随后王珍打电话告诉王某柯某发生交通事故,并给王某打电话给耿某和成某,让他们也看一下,帮他处理事故,还发生了争吵另外,王某的讯问笔录显示,王某打电话叫宋某去事故现场时,宋某问王某:“不用带小刀。”王某说:“不用带。 他回答说:“我是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去吵架。” 这句话不难看出,王氏的主观心理态度。 王某去找宋某和耿明的目的不是为了吵架,周某和王珍在第一次开庭时也说过,当时王某等人不知道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事故现场的情况,所以发生了交通事故。 最一般的做法是让他们请几个朋友或家人来。 叫几个人来的目的,无论是救人,还是协商事故处理的时候多一些人多一些智慧,这些都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情,合情合理,王女士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其次,客观上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上次开庭的耿某的法庭供述和以前的讯问笔录,王某到达交通事故现场附近后,对耿某说:“你先在这里等我。 说着“我来处理事故”,耿某等3人在原地等着。 耿某也在法庭上确认王某并没有说让其去打架,应该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 更有甚者,在王某远赴事发现场协助警方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耿某等人在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地方发生争吵,王某到达打斗现场时,争吵结束。 这样,小王从当时就不在吵架现场了。 小王完全不知道双方为什么吵架,是怎么战斗的。 对于这件事的发生,王先生没有预料到,也没有实际参与。 同时,结合案件其他具体情节,发现王某在案发前无被害人或其他犯罪故意,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也无意与耿某等人他人发生争吵,王某也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实际参与打斗。

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王某都没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法律证据方面来说,认定王某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当时有犯罪的主观心理,反而证明王某无罪的证据充分。 因此,本案对王某案件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确定王某具有犯罪意思构成犯罪的结论。 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如果认定王某有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根据嫌疑罪是无、罪刑法定的原则,王某应当是无罪的。

第四,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从王某对他人的言语和行为,以及王某对本案结果的认识因素和心态综合来看,王某自始至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犯罪与共同犯罪那么,耿某等人对王某打电话要求他们帮忙打架,是耿某等人个人对自己的误解。 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王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来说,不仅涉及其罪与非罪,而且如果认定构成犯罪涉及一罪与数罪问题,刑罚是最严重的处罚措施,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被告人王某的请合议庭认真研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二、刑事无罪辩护需要什么前提条件

1、被告不具备主观要件

犯罪可能由故意构成,也可能由过失构成。 以故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该故意犯罪。 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没有过失,不构成该过失罪。 没有故意和过失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必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 未满14周岁的人所犯罪行的不负责任刑事责任,是未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项罪名以外的不负责任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完整性精神患者犯罪或间歇性精神患者在精神异常时犯罪的不负责任的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手续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很难保证真实和公正性,以证明案件事实很可能出现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胁迫、引诱、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诈骗等违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 ”因此,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当坚决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如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罪。 《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是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难不承担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部分行为,造成权利严重损害,但以其特殊理由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不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不撤回或者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刑事诉状概要:

刑事诉状是指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高级法院提出的请求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刑事民事案件附带的原告、被告也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使用本文书。 这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判决、纠正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有充分证据和条件的前提下为自己辩护。 这是公民的权利,法院人员应作出回应,保证所有拥有正义和合法的公民。 当事人的辩护词可以请求专家陈诉,但一切内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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