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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一.关于贪污罪的新刑法量刑标准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其他较重情节”,应当立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贪污救援、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

2 .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4 .赃物被用于不法行为的

5 .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不配合追缴工作不能追缴的;

6 .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殊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没收

多次未处理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款规定情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的主体是什么?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因此,贪污罪的主体是以下两类人。

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应当运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例如,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于国家机关的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国有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一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是由国家组织成立、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包括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任命是指被有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被任命的人员在被任命之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论在被任命之前具有什么身份,只要被有关国有单位任命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都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这些人员主要是指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某部门等,作为承包人、出租人等,在承包、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权限范围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法律规定贪污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那时的罪犯必须具有特殊的主体身份,否则不能被认为构成该罪。 还应指出,该罪单位不可构成。 而能够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实际上具有公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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