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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有关系吗

一、公司避税与股东有关吗?

如果公司逃税,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没关系。 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已得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两种行为多次实施的,未处理的,按照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追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五年内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抗税刑事案件中具体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逃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逃税抗税刑事案件审理中具体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偷税额在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

(二)账面上多列支出或者非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谎报方式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除、已得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扣缴义务人书面约定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认定为“已扣缴完毕,已收到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全额补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应当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申报的。

(三)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申报。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交虚假纳税申报单、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 如提供虚假申请,制作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还税等虚假材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达不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金额标准,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逃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法定罪,判处罚款的,行政罚款折抵罚款。

第三条偷税,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内,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逃税金额与应纳税额的比率是某纳税年度各税种的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率。 其他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偷税额与应纳税额的比例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当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纳税义务存续时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额与应纳税额的比例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缴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几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和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率应当按最高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且偷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实施抗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集抗税第一人

(二)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致人轻伤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共犯依法处罚。

国家严格禁止逃税,逃税行为对国家税收体系危害很大。 公司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积极申报相关税种,应当按照税款缴纳期限缴纳,超过缴纳期限的,可能发生滞纳金。 此外,如果股东没有参与逃税行为,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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