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刑法是如何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名

让犯罪分子失去自由,受到专门机构的监督,是为了让犯罪分子能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在实践中往往屡教不改,反而在监管过程中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原有的正常秩序。 在刑法上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破坏监管秩序罪,让我们来看看刑法是如何界定该罪的。

一、刑法如何界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定义、量刑】

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督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的其他被监督人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及处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是指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分子,是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殴打监督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督人破坏监督秩序的;捣乱,扰乱正常监督管理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的其他被监督人的。 这里规定的“依法被拘留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并送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在此,被依法拘留的罪犯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破坏监管秩序”是指以多种方式破坏对犯罪分子监管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殴打监督员”,是指用棍棒、拳头等暴力打击、伤害执行刑罚场所的人民警察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是指公开或者暗中表达、策动、指使其他依法关押的犯罪分子违反监狱纪律和管理秩序。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因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禁食等,动员、聚众闹事,扰乱监狱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督人”,是指对其他被监督人进行殴打、身体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督人对其他被监督人进行殴打、身体折磨。 实施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留所或者务工场所或者押解过程中实施。 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破坏上述监管秩序行为的; 实施上述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本质含义。 主编认为罪犯要想尽早解除监管的束缚,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否则,将在现有刑期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关押年限。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