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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犯罪吗 嫖娼被抓怎么处罚的

卖淫是一种很恶劣的行为,但在我国,这种行为其实也受到了严厉的打击,所以也有人认为卖淫是犯罪。 从法律上分析它,卖淫是犯罪吗? 如果行为人有卖淫行为,同时被逮捕,该如何处罚? 我们一起理解如下。

一.卖淫是否犯罪

1、卖淫是违法的,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卖淫行为在我国被视为违反治疗管理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卖淫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一)明知卖淫的是幼女(未满14岁),且——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明知行为人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性交,不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周岁的,涉嫌卖淫幼女) )现已废除该罪,并以强奸罪论处)。

寄宿妓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 )是指妓女寄宿未满14周岁子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可能住进妓院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使幼女住进妓院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明知对方可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购买妓院的,应当立案。

现行的《刑法》第360条第2项规定:“妓院有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梅毒、淋病等重症性病卖淫、明知卖淫的——人涉嫌故意传播性病

性病传播罪是指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从事梅毒、淋病等重型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行为人明知患有重症性病,但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不构成本罪。 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进行卖淫、嫖娼的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重症性病,但出于伤害他人、传染他人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传染他人性病的,不能定性病传播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卖淫被捕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对卖淫女实施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处理卖淫嫖娼人员,按照下列量刑标准执行。 对卖淫嫖娼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买卖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首次买卖春、为生活所迫首次买卖春等“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进行收容教育;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多次卖淫,年满18周岁的人多次卖淫、嫖娼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接受教育; 买卖春经公安机关处理后,买卖春的,进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怀孕或者哺乳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卖淫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构成犯罪。 只不过是违法行为。 自然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不是刑事方面的,而只是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此外,如果存在组织卖淫,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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