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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法律规定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实际上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立案,这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这一立案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不公平无处可申的情况。 你知道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吗? 请律师编辑回答。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并提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当立案。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这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立案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作出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如下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查办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公安机关不宜立案侦查的案件

其三,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不报告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首先,立案监督规定简单、笼统,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以确保监督渠道。 《刑事诉讼法》条是立案监督最重要的规定,但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才能落到实处。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与立案监督相衔接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 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三是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拒不立案时检察机关的变通和处理办法。 只有解决了这三个问题,这项规定才可能奏效,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87条很难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无法保证监督顺利进行。 对公安机关来说,立案既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排除其他机关干预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对义务也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具体负责的规定,使得无责任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请律师编辑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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