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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赔偿条款是怎样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购物异军突起,物流快递行业的业务体量增长了几倍。 但快速增长难以掩盖物流快递行业的诸多问题,网络购物在快递过程中受损在我们身上很常见。 消费者有消费者的需求和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当然需要维权投诉。 今天请律师网的编辑来解读快递赔偿条款的法律知识。

一.快递赔偿标准

按照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偿运费的3倍。 一些快递(物流)公司在运输单据(背面)上有运输条款,上面普遍提到,但也有运费2-10倍的说法,或者按托运包裹的重量赔偿。 例如,每公斤20元等,各快递公司大不相同。 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的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 保价是指保额损失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比较贵。 保险采用商业保险公司传统的货物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并不是全额赔偿损失。 在快递业务中,对于必须可靠保证的货物,很多人采用保价。

二.快递赔偿条款

《邮政法》

第五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一般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政和汇款损害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害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邮件丢失是指邮件丢失、损坏或内容不足。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邮政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正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邮件造成的损失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赔偿

(一)作为保价依据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坏或内容不足时,根据保证金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率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二)不保修收费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容物不足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收取费用的三倍。 挂号邮件丢失、损坏的,按所收费用的3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所告示和向用户提供的邮件文件中,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害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引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对作为保价依据的邮件造成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失;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邮寄邮件后,自境内邮件可以自交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询问邮政企业,自国际邮件可以自交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询问邮政企业。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60日内查询应当告知用户查询结果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3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复检期满未发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查询邮政企业,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可以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2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 复审期满仍未发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阅读以上知识后,大家对快递赔偿条款中最高3倍作为邮费赔偿标准或诸多感到困惑。 但是,编辑在这里也要注意。 物流行业本身并不是按照托运物品的价值来收取邮费,从收入和支付的角度来看,快递员也很辛苦,不应该主张过度赔偿。 如果遇到高价值的东西,要考虑是否通过传统物流运输,或者考虑是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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