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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拘留怎么办理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 可以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刑事拘留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 那么,检察院采取刑事拘留后该怎么办? 接下来,找律师编辑为你解答。

检察院的刑事拘留怎么办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审查被拘留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及其他强制措施能否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 拘留嫌疑人由事务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2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3 .拘留嫌疑人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妨碍侦查,24小时内不能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注明原因; 不能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院报告,并注明原因后附之。 妨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听到消息后,有可能逃跑、躲藏、毁灭、伪造证据。 犯罪分子有待查证,未采取相应措施等情况。 所谓不能通知,是指地震和水灾导致交通中断的情况,或者拘留者不说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情况等,是客观原因。 人民检察院对被羁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宜羁押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 可以依法暂缓审查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暂缓审查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 .变更和解除拘留。 或解除拘留的条件如下:

1 )被羁押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但是,变更时应当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需要逮捕、证据不充分的”,或者“继续搜查,并且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超越法定期限羁押,要求人民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狱检察部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无权实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采用的刑事拘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相应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拘留。 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拘留内容的规定,可以咨询律师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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