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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司法解释

现代生活是祖先文化的遗留物,为了更好地吸取前人的经验,国家鼓励考古学家研究古化石,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即在文化遗址等地盗掘古化石。 此次损害社会公共财产,此类行为将依照古文化遗址盗掘罪适用法律的适用规定审理。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适用法律的适用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历史悠久的建筑物、石窟、地下城郭等古墓包括皇帝及其嫔妃的陵墓、历史人物的陵墓等。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的行为。 盗掘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和破坏文物行为,盗掘是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盗掘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秘密的,也有公开的。 既有独自实施的人,也有多人合作或聚集在一起实施的人。 本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严重破坏的后果,只有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才有意义。 实践表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的行为一般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造成严重破坏,但有些行为只是没有严重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并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2、客体方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迹,是与辛亥革命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古迹。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

本罪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相反的观点。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的盗掘行为是故意造成的,即使盗窃的对象不确定是否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此,本罪可以间接故意构成。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 本罪的侵害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后者的侵害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 手段上本罪采用窃取秘密的手段,后者是故意损坏; 目的本罪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是为了破坏文物和名胜古迹。

4、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公司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其他公司犯罪的法律规定理解,本罪在公司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向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直接向公司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盗掘文化遗产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实施盗掘行为的人都触犯刑法规定,只有同时符合其他要求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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