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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法条常见的罪名有哪些呢

一.金融诈骗罪法条常见罪名是什么?

1、集资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2、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公司实施的是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但现实中个人往往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典型的是,利用冒充注册资本等诈骗手段骗取公司注册后,利用其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3、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金额大的行为。

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证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约定。 信用证是销售公司开户银行为保证在交易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支付货款而向销售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 在开具信用证之前,购买公司必须将货款提交给开户银行,由另一个账户保管。 销售公司收到其开户通知后,可以在信用证限额以内,按照合同规定主动向购买公司发货,当场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应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可以方便地应用于其他结算方式,而且出现了信用卡等新的结算支付方式。 所以中国于89年4月1日废除了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5、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是银行向个人和公司发行的以向特约公司购物、消费、向银行出入现金为目的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6、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财产数额较大的。 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有价证券和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换取现金,偿还债务以获得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构成故意。

7、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犯罪类别。 在金融领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保险金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等,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金融诈骗犯罪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将刑法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分解诈骗罪这一口袋罪外,还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市民日常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仅危害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将根据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情节采取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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