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刑事二审后,是否施加酷刑
二审法院是否加重被告人刑罚应当区别对待。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二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有被告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罚的“不加刑罚”; 1 .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缓刑改为即时执行等。 3 .主刑不得附加刑4 )重刑种类不得变更。 例如,将拘役六个月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5 .加重数罪不可罚案件宣判6 .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上诉被告人和未抗诉被告人的处罚不可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
一般来说,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查后的判决,是上诉期间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 适用二审程序审查后的审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但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开始或者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和检察的抗诉等提起。
同时,当事人以申诉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时间要求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申诉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3、属于疑难杂症、复杂、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说来二审意味着审判的结束,意味着判决的生效。 但一审和二审案件确有错误,影响公正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一个抽屉。
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被告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对于大家经常听到的上诉不加刑,只有实际向被告人上诉的,特别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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