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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 ) ) ) )。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的有关规定,现将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在3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 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诈骗团伙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追逃犯罪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4)骗取救灾、应急、防汛、优抚、救济、医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浪费诈骗财物,无法返还诈骗财物的。

)6)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按照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金额认定其犯罪金额,并结合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地位、作用、非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处罚。

着手进行诈骗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得到财物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三万元至五万元”范围内,对本地区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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