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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0条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在人们的生活中签署合同是很常见的,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只有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是围绕民事活动展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总则从第143条到第157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那么,民法总则150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法总则第150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使用胁迫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二、在什么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1、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造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含义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是什么?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3、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危重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造成明显不公平的,被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综上,根据民法总则150条的规定,一方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一方实施诈骗或者在对方面临危机时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被侵害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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