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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施条例的出台,各省市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方法规定,便于当地更好地实施对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其中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社会适应性帮助,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施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治犯罪与教育相结合、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学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担保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支持工作。

依法成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援助。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应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二)办理社区矫正接受和解除手续

(三)组织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

(四)组织和协调对社区囚犯的教育矫治

(五)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界人士承担着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由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界人士处公务员担任。

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办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接收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言和解除宣言

(三)社区矫正监管事项审查;

(四)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社工由以下人员负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

(二)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矫正执行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应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公正作出评估结论,并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并在移交执行前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法律界人士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法律界人士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惩教组长由社区惩教执法人员担任,成员包括社区民警、社区惩教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委会或居委会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在校代表、家属或监护人、担保人。 如果社区囚犯是女性,矫正小组中必须有女性成员。

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法律界人士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二)定期向法律界人士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日常生活、业务学习等情况;

(三)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或者有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及时报告法律界人士。

(四)协助法律界人士开展教育援助工作;

(五)社区矫正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执行。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法律界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界人士应当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界人士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和法律界人士应当根据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正。

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声明应当非公开进行,矫正文件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法律界人士通过实地走访、函询、电子定位等措施,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电子定位监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其监管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搜寻,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

第二十四条法律界人士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监管、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纠正方案。

第二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宅基地申请、农村土地承包条件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就业社区服刑人员。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对单位部分缴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改正期限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矫正解除手续。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法律界人士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言。

如果社区囚犯死亡,决定执行监禁,或者被判处监禁,社区矫正将结束。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数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整治工作给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区纠正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并配备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设施和装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监管、落实教育援助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寻找脱离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追踪已决定执行收监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并予以逮捕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指导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情况:

(一)因治安管理受到处罚的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决定审查起诉的

(四)刑事生效判决的。

第四十一条鼓励依法向社区矫正教育资助工作捐赠。 单位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设立社区服务网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不按照社区矫正责任书履行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接到通知后,不协助执行禁止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依法给予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江苏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内容,我们找了一位律师主编整理到这里。 请协助。 进行社区矫正是刑事处罚与社区教育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罪犯未来重新融入社会。 当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的罪犯也属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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