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情形

一.刑事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刑事诉讼结束、被告人刑事责任确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人因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2)被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一是非直接损失,应当排除在民事诉讼附带的赔偿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治疗与其他伤害无关的病症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已经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今后

)3)只有在人身权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因此占有或者取得被害人财产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杀人、伤害、故意损坏财产等)。 因犯罪行为造成财物损失,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如抢劫、盗窃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追缴赃款残破赃物的,一律追缴,已经使用或者毁坏的,应当责令退还。 追缴、追回赃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量刑情节,经追缴、追回赃物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以下几种情况的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二,经调解,自诉人同意撤销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部分,但主张赔偿请求的。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检察机关准予撤回对被告人的公诉,但查明其行为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四,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案件查明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遗产继承人继续参与民事诉讼的。

在相应的刑事案件中,所涉受害人可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 可以受理相关审理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民事诉讼。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此类案件的影响和伤害,我国法院也将积极受理。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