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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

2006年以后,甲某以笔名“MRSJ”在a公司的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订合同,将作品的信息网络发布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陆续向甲某支付了共计200多万元的稿费。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份,约定甲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年内将创作的所有作品的全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编辑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给A公司。 排除甲方本人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 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先生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份。 甲方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委托创作的商定作品,约定著作权及所有派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a公司所有。 合同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许可,甲方可能可以实名、笔名或者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向第三方提交、使用或者开发包括甲方在合同期内创作的合同作品在内的各种作品,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种作品。 a公司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010年2月10日,a公司预付给甲某约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门总监,合同期限为5年。 根据合同,甲某应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 2010年7月18日,甲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了作品《JS》,连载到2012年2月5日结束。

案例选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呼吁争论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

原审判决:一、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 二、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 三、甲某停止在b公司指定网站继续发布《JS》; 四、甲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五、甲方创作的《JS》著作权(法律不可转让权利除外)归a公司所有六、驳回a公司剩余诉讼请求七、驳回甲方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 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四、甲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五、驳回甲方其余上诉请求和原审其余反诉请求; 六.驳回b公司其余上诉请求七.驳回a公司原审的剩余诉讼请求。

评估:

这起事件引发了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与网络写手之间的争议,审理的核心是准确评估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所有作品的合作方式。

一、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的合同效力。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但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转让合同的作品著作权尚未创作,涉案合同实际上是约定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合同。 关于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对权利的转让到底在说什么? 但是,这个问题只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与效力判断无关。 一些国家不承认未来作品权利转让的效力或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角度。 由于作者与出版社、音像制作公司、电视传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力量对比一般很大,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立法对权利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 但是法律承认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在版权贸易中,约稿并不少见,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和作品发表者之间不存在力度比较悬殊的问题。 其次,作品创作不仅依赖于作者的智力创造,还往往依赖于资本的支持。 部分作品,如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资本前期投资对作品的完成有重要作用,如果不允许对未来作品权利进行处置,将不利于保障作品的充分资助。 最后,在文艺领域,允许转让给未来作品,有利于作者特别是初出茅庐的作者获得稳定而可预期的收入,保障其创作活动的进行。 总之,对于未来作品权利的转让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的违约责任。 转让未来作品权利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守约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疑问的是,作者违约时,受让人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在未来作品转让过程中,创作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属性,性质上不适合强制履行; 限制创作自由是违反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在法律上也不能强制履行。 因此,合同订立时,作品本身尚未创作,随后对方要求作者交付未完成作品或者转让权利的,有时可能导致作者创作行为的强制,创作自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强制作者履行。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并判决其停止在其他网站上公开创作作品,确认甲方创作的《JS》的著作权为a公司所有,甲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据此,二审据此推翻了原审相关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分为著作权和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禁止他人扭曲或者变更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是人类智慧产生的权利,是知识财产权之一,包括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转播权、公开上映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 著作权应该保障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在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文明积累和知识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都不是著作权应该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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