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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有什么区别吗,赔偿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区别在哪里? 1、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互不可替代。 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持合同纪律的必要救济方式。 其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鼓励合同存续,为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其三,从举证责任看,被害人要求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可以不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许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当然,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救济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有效维持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 实际上,有时采用实际履行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如债务人延迟交货致使债权人停止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合同约定的货物,已经遭受的损失还没有完全弥补。 针对这种情况,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者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2、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支付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 前者主要是补偿性责任形式,后者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 因此,损害赔偿通常与实际损害挂钩,但支付违约金的金额与实际损害之间无需联系。 即使没有损害,也必须支付违约金。 支付赔偿违约金不能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的,债务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也就是说,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 但是,两者并用时,必须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即,受害者不得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3、采取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

不能适应继续履行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买卖合同可以修补标的物瑕疵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承担修补所需的费用。 但维修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例如,如果债务人修补瑕疵导致履行迟缓,债权人因履行迟缓而受到损害,债权人当然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只有在合同解除后,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不足以恢复财产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利用损害赔偿方法。 此外,赔偿范围包括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管理、维护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和财产归还等自身所需支出的费用。 原则上,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不得包括获利(即期待获利)的损失。 因为期望利润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说明当事人既然选择解除合同,就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考虑对预期利益的赔偿。

5、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或者签订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有担保、约定、预付款三种作用。 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实际发生损害的前提下,适用《定金罚则》。 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代替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的责任定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 当然,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如果其总额超过目标物价金额的总和,法院应该酌情减少定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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