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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亚食品厂违约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事件回忆:

2004年6月8日,**食品厂致电新*界商场。 “我们工厂有罐头。 需要吗? ’第二天,对方打来了电话。 “需要。 请告诉我详细的相关事项。 ”*食品厂6月13日联系“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费1200元”。 新*界百货接到电话后,回叫将这个锡-皮545克型改为300克型,要求8月中旬交货,看到交货单后马上付款。

6月17日,**食品厂考虑到自己库存的300克型很少,8月中旬交货困难,不能满足新*界商场的要求,打电话给新*界商场说:“我们只有545克型的货物。 8月中旬可以交货。 ”。 新*界百货公司同意其做法,将另行考虑锡-皮300克型的规格。

*食品厂接到新*界百货公司6月21日的电报后,认为新*界百货公司又要300克货物,这笔交易不能进行,所以另找买主。 之后,和**超市达成了协议。 8月22日,新*界商场来电,称**食品厂将向新*界商场出售545克型商品和**超市。

新*界商场坚持商品要求,**食品厂认为合同不成立,拒绝新*界商场的要求。 新*界商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定买卖合同成立。 **食品厂因将该货物销售给第三方而不能交货,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给新**界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知名律师: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在《合同法》中被定义为希望与他人签订定理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被合同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指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示已接受申请人承诺的,申请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内容承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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