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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在现实中,合同的签订是有一定保障的。 例如,合作开发合同时,需要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委托,但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相关事项。 民法典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以下是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做的解答。

一、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在内,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债务。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投资不足

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发或参与研发来不及;

3、不按合同约定配合其他各方完成研发工作,或者合作配合不及时、不紧密。

以上是主编总结的内容,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需要赔偿。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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