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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否要明确

订立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 合同内容较多,违约责任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否必须明确呢?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否要明确

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是民事自治行为,合同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愿原则,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无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以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对未履行合同的部分继续履行。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鼓励和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 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

)2)采取纠正措施。 救济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违约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要求权利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常用方法。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因为违约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是守约人避免损失的有效方法。

)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方法。 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采用。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5)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核销或者收回价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通过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明确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时保障自己的利益。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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