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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

仓库合同与保管合同相似,但他们不同。 在仓库合同中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库存人。 那么,这个违约情况如何呢?富华法律网络编辑为读者做知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义务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和约定依据,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的表现,不以明示为限,单方面撕毁合同、不履行义务,或者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可以推定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 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到达的,保管人履行保管和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仓储费; 保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归还仓储物,或者将仓储物挪作他用等。 仓储合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请求赔偿其损失。

2、不能履行

仓储合同的履行不得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履行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 例如,仓库物品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管人将仓库保管物返还给库存人等,也有可能因主观错误而不能履行义务。 不能履行的情况自仓库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的,视为原不能履行; 如果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则不能再发生。 例如,仓库物品在交货前丢失了。 仓储物只能部分损失的,不能部分; 如果一切都消失了,一切都不能。 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上不可能; 由于法律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是不能的。

根据仓库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无法履行,其结果也不同。 但总的来说,除了原始的客观不能和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项的不能履行,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保管人违约不能履行的,库存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因库存人违约而不能履行的,保管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2)属于暂时不能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追究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能够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迟延责任。

3、履行滞后

以可以归于义务人责任的理由,在履行期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延迟履行。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仓储物、库存人不按时入库货物、不按约定期限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迟延履行。 义务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在合同期间内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向义务人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履行不当

履行不适当,即未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 仓储合同中,货物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发放等环节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的,属于不适当履行。 由于履行不力不是真正的履行,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纠正,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怎样计算违约金数额

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赔偿金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债务。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润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富华法律网络小编总结的相关资料。 由此可见,仓储违约责任的表现可分为几种情形,分别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履行不当,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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