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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哪个赔得多些,违约过失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能大家容易混淆,但这两种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 都是合同一方引起的,由引起的一方负责。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谁赔偿得多?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哪一方赔偿得更多

要求订立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恢复以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的目的是赔偿当事人的预期利润损失,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 因此,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比订立合同的过失多一些,但要看实际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同点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两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之处:

1、责任主体均具有相对性。 两者的主体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无关,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合同订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另一方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订立过失责任不可能出现第三人,是因为合同订立中只有申请人和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与合同外的当事人无关。 尽管合同中可能有第三方参与,但在责任承担中也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和承担责任。 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2、责任形式均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财产责任,即都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属性。 过失责任中,依照《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发现其具有财产性特征。

3、责任结果均具有损害可弥补性。 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债务人应当弥补或者弥补其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后果,按照损害的数额或者不足的数额,应当赔偿或者弥补,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损害弥补的属性。 《民法典》第五百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征,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最终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赔偿性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

4、责任承担都是有意义的。 即两种责任最后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协商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额的多寡,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适当减免对方责任,通过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这些都是民事责任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责任承担的决策性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在缔约履行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5、两者都是以法律强制力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也不例外,这一特性同样贯穿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责任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或合同当事人全面准确地履行义务,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两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由于有很多共同之处容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本质区别,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依据不同。 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的情形而发生的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通知、说明、协助、忠实、关怀等先合同义务时,合同尚未生效,即合同尚未发生效力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已经生效的合同上,合同已经生效。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违反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合同义务。

2、责任保护利益不同。 过失责任制度是在制度的设立中,最初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协商到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取消之间形成特殊的信赖关系,在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达到合同目的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依照民法一般原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约定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就很难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导致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丧失。 违约责任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合同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不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 另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的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民法典决策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赔偿金及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等。 同时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定金、罚则、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害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地体现在承诺性上。

4、责任发生时间不同。 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只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 在此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处于要约或者承诺阶段,或者合同成立但被该合同标的不合格法无效,或者合同成立但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花费一定的费用,或者因订立合同而失去其他利益机会,在立法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信赖利益而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只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且有效。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此时尚未发生合同义务,因此不发生违约责任,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此时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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