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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赔偿案例,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赔偿案件

“案件”原告:德阳市**配套厂(以下简称**机电厂)。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 *建材公司发明了仿古、仿古、生产欧洲浮雕系列产品的技术,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号为931153514号,但在诉讼结束之前没有被授予专利权。 199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绵阳市科委鉴定,授予**建材公司“绵阳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奖”。 *机电厂得知此信息后,为了使用该技术生产该浮雕系列产品,多次派出厂长、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对**建材公司生产的浮雕产品及其技术,以及该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了三个多月的考察、论证,并与**建材公司签订了两次合同截至1994年11月18日,**建材公司为甲方,**机电厂为乙方,双方在绵阳市签订了合作生产甲方发明的浮雕系列产品技术转让给乙方生产的浮雕系列专利产品的合同(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合同)。 本合同约定:甲方将浮雕系列专利产品技术传授给乙方生产; 该专利技术价值18万元,作为甲乙双方共同办厂投资; 乙方每年向甲方分定额收费。 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万元。 期满后,重新修改。 支付时间为每年6月支付一半,12月支付当年全额。 乙方在接受该技术前,应向甲方支付技术培训费、培训费、技术使用费4万元; 乙方长期在甲方处购买模具,购买的模具仅限自用,销售的,按泄漏条款处罚; 甲方收到4万元后,为乙方安排培训学员1-3名,使学员能独立操作学会,并提供技术资料; 合同履行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作了规定。 合同签订后,**机电厂于1994年11月24日向**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4万元费用,**建材公司向**机电厂提供了专利申请号931153514号的浮雕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同月28日至12月下旬,先后两次派出技术厂长**机电厂在生产产品之后,**建材公司应**机电厂的要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机电厂指导生产20天左右。 *机电厂于1995年1月至5月间进行试制,销售部分产品,其中部分产品退回**建材公司,**建材公司为此多付了434元货款。 在此期间,**建材公司向**机电厂提供了16270元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 合同签订后至提起诉讼,**机电厂除支付培训费4万元外,还投入生产资金7.5万余元,产品销售收入5853.15元,未使用的浮雕产品生产模具价值8100元,现有库存6.8万余元。 1995年6月13日,**机电厂以**建材公司为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签订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不负培训责任,与我行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及早后来,我方派人到被告处主动协商解决,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说这件事。 5月23日,我方为了减少损失,再次要求被告提供模具,被告回复称在未支付款项之前无法提供。 被告提供给我们的技术资料,不到一个月就回收了,以后再也没有提供,而且提供的技术资料严重失真。 被告的重大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了1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法院责令被告退还技术培训费4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赔偿违约金1万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的联产合同关系。

*建材厂答辩称,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995年5月23日7个月,原告浮雕产品进入千家万户。 为什么可以说我们提供的技术是假的,是假的? 原告收到技术资料后,立即掌握了生产技术,并拿着修改后的技术资料对我方进行了技术反培训。 我们没有回收过交给原告的技术资料。 原告又于5月从我方收到了新的技术资料。 1995年1月9日,原告将生产的100件浮雕门板产品送到我公司,检验合格的有69件。 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绝到期的分期款和16000多元的模具金。 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支付不足的模具款项和多收的我方款项,原告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及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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