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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侵权与违约竞合驾驶员免除赔偿责任吗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有侵权行为,也可能有违约行为。 事故发生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能否免除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以下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能帮上忙。

侵权与违约竞合驾驶员免除赔偿责任

[事件概要]

2001年8月13日,田某等人联合成立**客运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发放营业执照,租车经营汽车客运站。 经营范围为道路客运、售票、停车、洗车服务。 2002年1月1日,道路运输管理处为该公司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运输管理处还向汽车客运站发放了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汽车客运站未持此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私人司机朱先生与**客运公司签订了《进站协议》。 **客运公司根据协议对朱先生所有和驾驶的中巴车售票、检票、调度,每次发车收取停车费5元,提取售票7%作为服务费。

2001年10月19日,税某在该客运站购买了一份巴东至恩施的车票,价款35元。 当天上午9时,该客运站工作人员检票后,将税某载上朱某驾驶的私人中巴车前往恩施,当天下午1时30分,车行驶至318国道1558Km 600m时,天雨路打滑,行至道路右侧进入坎下,税某等17人交警大队于同年10月25日制作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72天,共花费医疗费24861.50元。 税某的伤口经法医鉴定认定为七级伤残。 随后,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违约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客运公司判决赔偿应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6906.90元。 朱某不承担客运服务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法理评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客运公司与朱某是否应当成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之日起成立”。 客运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其表现形式为票等票。 车票是旅客乘坐运输工具的凭证,也是签订运输合同的证据。 客运合同自旅客购票时成立,旅客进入运输工具检票口时生效。 承运人应当是合同中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实际实施运输行为不按合同承担责任的人不是承运人,而只是作为合同义务履行辅助人。

为此,税某在客运站售票处购买了该站出售的车票,客运合同在该站与税某之间成立,税某按照该站调度时间、车辆编号由该站工作人员检票上车,该站即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 朱先生是中巴车的实际所有者和司机,但实际实施运输行为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只能作为履行汽车客运站合同义务的辅助人。 客运站是**客运公司的地址和主要营业场所。 **客运公司全体股东租赁合同内容为股东内部签订投资合同。 由于该客运站未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巴东县汽车客运站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客运公司应享有其行为并承担权利义务。 朱某作为中巴车法定和实际车主,以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从事道路运营的证照,与**客运公司没有关系。 由于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造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实际相符,旅客可以在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中选择行使,税先生选择了违约请求权,**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发生侵权行为需要赔偿受害者,发生违约行为需要赔偿对方,驾驶人发生某种交通事故后,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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