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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和法定的违约金不一致时怎么办理,违约金约定不明确

法定违约金是有限度的,不能太高。 不能超过某个值。 但实际合同签订生效后,预计一方损失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一致。 那么,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和法定的违约金不一致怎么办? 那么,就向富华法律网络编辑请教吧!【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不一致怎么办】

约定的违约金和法定的违约金不一致的,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1、国家有权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干预,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但是,调整的前提应当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基础,没有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调整。 这是合同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法律不容干涉。

2、有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只要证明违约行为存在,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是不必要的。 但也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一是按过错程度确定违约责任,如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等,给赠与人造成损失的;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全造成保管物毁损的; 第四百零六条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另一类根据过失确定违约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运输合同规定旅客携带的物品被破坏,承运人有过错的有第三百二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等

3、违约金数额必须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赔偿金低于损失的,低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的违约赔偿金,低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的,只有高于损失的,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一般不得要求减少。

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幅度。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以损失为限调整为损失,即使比损失少1份,理论上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增加。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整与损失同等的款项,充分体现了补偿性违约金。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但在什么情况下过高呢? 怎么说? 调整到什么程度? 怎么调整? 最高法院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合同法解释2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五花八门,尺度不同,当事人心里没有底,法官有时也做不好。 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案例和专家学者理论,目前在违约赔偿金调整中归纳的主要有11种。 1、调整实际损失相等2、参照民间借贷理论,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调整; 3、调整时以不超过未履行合同部分的价格总额为限;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或在4倍于该标准的基础上调整; 5、调整不超过损失一倍; 6; 不超过承包合同、租赁合同2年的承包金或者租金; 7; 按未履行合同金额每日5%0的标准调整8、按未履行部分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调整; 9、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索赔减少的,应当按照违约金超标造成的损失的30%适当减少。 ”; 10、担保法中定金的规定,以不超过合同标的额20%为准进行调整。 11、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30-50%的标准调整。

合同法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幅度和方法,一直是一个新的、常被讨论的老话题,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以来,成为司法审判的热点,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探讨和争论。 随着最高院合同法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的实施,这个问题终于有了定论。 也就是说,避免了一些人滥用违约金获取不正当利益,为司法实务提供具体的可操作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损失。 要求增加后,又要求赔偿损失的不支持。 当事人违约金超过损失太多,要求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只有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30%的,才能认定超过实际损失太多。 违约金的金额设定为损失的130%。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具有普遍性,是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和法律依据,130%的标准为守约方和违约方所接受,因此2009年5月13日以后违约金的调整不应以此为依据取得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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