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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缔约过失赔偿呢司法解释,缔约过失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对约定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自愿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立合同与他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责任。 但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本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托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临时借款”是指完全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和对方谈判只不过是借口。 目的是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恶意进行合同谈判。

例如,甲方明知乙方有意转让餐厅,甲方不愿购买该餐厅,但为了阻止乙方向竞争对手丙出售餐厅,故意与乙方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 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之后,乙方以更低的价格转让了餐厅。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意大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原因存在的一方未将其通知另一方的,一方为此应当对合同有效期内对方无依存、无过错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谈判,有人谈得来,有人谈不来也不足为奇,中途中止谈判也很正常。 但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中止谈判是不正常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例如,甲方保证如果对乙方有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将给予乙方专营许可。 在此后的两年里,乙方为签订该合同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信能得到甲方的专营许可。 当签订协议的一切准备就绪时

,甲方通知乙方必须投资更多金额。 乙方拒绝该要求的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为准备签订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负有订立合同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赔偿。 赔偿应以受损害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这种损失包括直接利润的减少,例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当事人因此而失去的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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