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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情势变更构成违约吗

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般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政策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变更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情势变更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因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根据合情合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配套措施或赔偿一定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被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也应当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违约的行为表现

违约责任只有在有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违约行为可能包括:

(一)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也叫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其余部分不履行。

(三)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没有规定合同期限的,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也构成迟延履行。

)4)质量瑕疵是指所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 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情况变更而解除合同的,不违反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的性质等因素。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一定损失等行为。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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