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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当事人有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概述:

200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为被告)与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乙方约定因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 租赁方式和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算,按小票数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清偿款项一个月内全部结算; 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签订合同后,开始履行。 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 被告相继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租赁费。 2007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其内容为:被告欠原告泵租金74225元,被告保证2007年7月25日全部清偿,不按期偿还的,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同时刘吉安担保了这笔债务。 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至今仍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

法院判决:

医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不能及时履行依照合同支付租金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拖欠租金和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当庭应诉的,应视为主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签订了还款协议。 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愿表达,因此合法有效。 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无论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法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要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交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因此,此后本案被告未按约定日期交付租金,违反了合同。 而本案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属于主张权利时间的重新计算,但此次被告在此未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合同违约,出租人(即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层面上,原被告之间订立时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的,对大多数出租人来说租赁物的交付是主合同的义务,但对承租人被告来说租赁物的交付是主合同的义务的,目前原告履行了主合同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后,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目前被告违反约定,不交付租金或者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处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被覆盖必须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义务。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的,对方可以要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被告不仅没有按期交付租金,此案审理也没有出庭论处,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照片摘自网络。 广州杨友元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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