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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民法典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关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焦虑答辩和预期违约这两个词,果然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这两个词是什么意思,这两个词通常用来表达什么情况,更不用说怎么用,焦虑答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呢? 他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呢?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您解答知识。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反映了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边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行给付,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者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的,先行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提供履行或者担保之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又称否决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对方履行应付给付或者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

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人在先,一人在后,同时履行的,只能产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三、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法律制度,在为善意合同人提供自我保护的同时,具有宏观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并不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焦虑的抗辩和预期违约难以区分,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违约制度不以履行双务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有优先权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履行或者同时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寻求法律救济。 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有先后顺序。 如果没有履行时期的优先顺序,同时只适用履行抗辩权的话,就不会产生不安的抗辩权的余地。

因此,法律赋予先行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对方无权行使。 但具体在明示预期违约方面,该制度主要涉及不安抗辩制度不能包容的内容。 也就是说,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对方财产在合同后明显减少,或者发生其他无法交易的恶化情况,可能导致给付困难,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另一方的明确肯定

2、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一方,具有特定性,即为了履行合同而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 预计违约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

3、行使权利的依据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基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为确凿证据; 预期违约不仅限于此,明示预期违约非常理解,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一、债务人经济状况差,无能力履行交易。 二、商业信用不好,有不能交易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应给付,但对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履行履约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不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隐含预期违约的,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5、过失在构成要件上是否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限期不履行合同,行为人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犯对方期望债权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在隐含预期违约情况下,债务人因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条件,虽然没有明确告知对方,但从其行为上可以看出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人的主要

另一方面,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需对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财产或者其经营在合同签订后明显恶化,导致给付困难的危险,就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 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几乎没有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隐含违约的预期规则基本相同。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焦虑答辩与预期违约”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的问题解决有所帮助。 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运用的法律制度,既能为善意合同人提供自我保护,又具有宏观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并不等同。 读者如有法律问题想咨询律师,请在富华法律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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