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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很多人都非常好奇,缔约过失责任是只有在缔约过程中才能产生的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富华法律小编为我们总结了相关知识。 希望您能参考。 希望能帮上忙。一、民法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 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起重要作用。 这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更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必须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分界点。

2、信赖利益损失范围的定义很重要,《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这容易混淆信任利益和履行利益。 一方面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有可能无法满足,另一方面合同签订的过失责任变重,有可能引起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界定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以方便司法操作。

3、《民法典》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 实际上,订立保密义务的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当包括被订立人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 合同当事人泄露这些秘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它的建立,对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现实生活很复杂,我们不能只局限于法律的一般规定。 只有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创新、应用于实践,才能使这个制度具有生命力,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编提醒你,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资料。 希望能帮上忙。富华法律网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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